(2017)苏0321民初4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玉新与唐昭兴、袁瑞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新,唐昭兴,袁瑞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4786号原告:王玉新,女,194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喜,江苏善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弘,江苏善若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昭兴,男,73岁,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袁瑞芹,女,57岁,汉族,居民,住沛县。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玉新诉被告唐昭兴、袁瑞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玉新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向原告王玉新邮寄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原告于收到通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400元,逾期不补交,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王玉新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石晓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梦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