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行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7行初132号原告(公益诉讼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里甲2号。法定代表人王春风,检察长。委托代理人刘京蒙,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张云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64号。法定代表人张伟,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永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秀山,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公益诉讼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检察院)诉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以下简称区工商分局)行政公益诉讼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现区检察院以在起诉后区工商分局积极整改、依法全面正确履行了监管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区检察院申请撤回对区工商分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益诉讼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滕恩荣人民陪审员 董德虎人民陪审员 冯凤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