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3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方大干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大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503号原告方大干,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原告方大干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以双方自愿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大干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闵继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