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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3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西尼米玛与弯书克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堆龙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尼米玛,弯书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3民初1105号原告:西尼米玛,男,藏族,住址拉萨市。被告:弯书克,男,汉族,河南省舞阳县莲花镇弯庄村***号。本院在受理原告西尼米玛与被告弯书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向原告发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应预交本案诉讼费,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到本院交纳,也未向我院提交诉讼费减、免、缓申请和相关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晓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巴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