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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02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杨确敏与肖永威、梁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确敏,肖永威,梁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02民初513号原告:杨确敏,男,住河源市源城区。被告:肖永威,男,住河源市源城区。被告:梁珺,女,住河源市源城区。原告杨确敏诉被告肖永威、梁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进行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联系到被告肖永威、梁珺,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本院遂通过多次电话方式通知原告提供被告确切联系地址,并于2017年7月28日向原告杨确敏发送了一份书面《通知》,要求原告杨确敏在收到通知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被告相关送达手续。原告杨确敏收到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院办理相关送达手续。本院认为,原告杨确敏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办理相关送达手续,应视为其放弃该项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杨确敏负担。审 判 长  高雪云审 判 员  陈荣辉人民陪审员  曾祥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钟美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