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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10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陈小冬、陈军等与陈微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小强,陈微,陈军,陈小冬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06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强,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颖,女,1976年3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微,女,1965年5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审被告:陈军,男,1968年8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审被告:陈小冬,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陈小强因与被上诉人陈微,原审被告陈军、陈小冬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11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陈小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小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小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陈小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黎审 判 员 陈 静代理审判员 张 弘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卢圆圆书 记 员 佳 丽书 记 员 高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