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特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北京博天奥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博天奥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岚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特328号申请人:北京博天奥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观音景园215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刘长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吉乐,男,北京博天奥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勤主管。被申请人:王岚,女,1969年11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申请人北京博天奥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天奥能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博天奥能公司称,请求: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2.判令王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判令申请人无须向王岚支付任何款项。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30日,王岚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7月18日仲裁庭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7)第02817号《裁决书》,支持了王岚部分仲裁申请。博天奥能公司认为,仲裁庭认定事实不清,王岚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20%提成款及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提成款,博天奥能公司已用41880元的货品抵扣完毕。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不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错误理由是双方约定主体不存在,提成款已经支付完毕,再适用以上法律法规存在一事二裁的情况。王岚称,不同意对方的请求。经审查查明:2017年6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7]第02817号裁决:一、博天奥能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王岚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百分之二十提成款及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提成款差额共计9104元;二、驳回王岚的其他仲裁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博天奥能公司主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经审查,涉案的仲裁裁决并不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问题,故博天奥能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其诉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博天奥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北京博天奥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邢 军代理审判员 孙承松代理审判员 郑慧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王雯雯书 记 员 李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