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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成都正升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正升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704民催2号申请人:成都正升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1幢16楼12号。法定代表人:邓燕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欢,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人成都正升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7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成都正升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除权判决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1030005225995369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贰零壹陆年零壹月壹拾肆日,票面金额伍万伍仟元整,出票人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湖北中平鄂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最后被背书人为申请人,汇票到期日贰零壹陆年柒月壹拾叁日,开户行为鄂州市工行西山支行,付款行为鄂州市农行古楼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成都正升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 李 婷审判员 :胡小玲审判员 :周小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凡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