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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民终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龙恩长与易明刚、吉首市万溶江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恩长,易明刚,吉首市万溶江建筑安装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民终5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恩长,男,苗族,湖南省吉首市人,住该市矮寨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新沛,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明刚,男,汉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湖南省保靖县清水坪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首市万溶江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人民南路。法定代表人:陈兴武,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龙恩长因与被上诉人易明刚、吉首市万溶江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民初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龙恩长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3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红梅审 判 员  陈春亮审 判 员  李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杜 娟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