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执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漯河市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自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漯河市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自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04执902号申请执行人:漯河市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经济开发区燕山路。法定代表人:张书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自欣,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燕山路旺旺家缘小区**号楼*单元***室。本院在执行漯河市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自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自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自欣银行存款286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裴心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