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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永康市德利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永康市德利工贸有限公司,柳胜利,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14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章永鹏。被执行人:永康市德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芝英二期工业功能分区,组织机构代码:784412221。法定代表人:柳胜利。被执行人:柳胜利,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李敏,女,1978年10月27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永康市德利工贸有限公司、柳胜利、李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永康市德利工贸有限公司、柳胜利、李敏所有的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敏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江南华丰西路62弄105室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柳胜利所有的车牌号为GP08**汽车一辆。现因案件执行完毕,故原查封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永康市德利工贸有限公司、柳胜利、李敏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敏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江南华丰西路62弄105室房产(权证号码:永康房权证江南字第××号;永国用2002字第04181号)的查封。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柳胜利所有的车牌号为GP08**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 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