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何宏娃故意杀人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宏娃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刑初13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宏娃,男,汉族,1981年5月18日生,文盲,甘肃省岷县人,农民。2016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辩护人郭凯阳,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宏娃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1、许某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对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刑事部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定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淑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宏娃及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凯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1日0时许,被告人何宏娃因家庭琐事,持刀在家中东房内将妻子许某3肩背部、颈部刺戳数刀,致其当场死亡。何宏娃准备离开时,听见在东房坑上睡觉的长子许某4在喊祖父许某1,遂返回屋内将许某4颈部刺戳一刀,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检验,许某3系锐器刺戳致左肺、主动脉破裂,造成急性大失血而死亡;许某4系锐器刺戳致右侧颈动脉及颈静脉部分离断,造成急性大失血而死亡。被告人何宏娃于2016年8月21日0时30分,向岷县公安局马坞派出所投案。对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刑事照片、作案工具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宏娃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量刑时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1日0时许,被告人何宏娃因家庭矛盾,持刀在家中东房内将妻子许某3肩背部、颈部刺戳数刀,致其当场死亡。何宏娃准备离开时,听见在东房坑上睡觉的长子许某4在喊祖父许某1,遂返回屋内将许某4颈部刺戳一刀,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许某3系锐器刺戳致左肺、主动脉破裂,造成急性大失血而死亡;许某4系锐器刺戳致右侧颈动脉及颈静脉部分离断,造成急性大失血而死亡。被告人何宏娃于2016年8月21日0时30分,向岷县公安局马坞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8月21日凌晨0时30分,岷县马坞乡马坞村村民何宏娃报案称,其在家中将妻子许某3和长子许某4杀害了。经岷县公安局查证案件属实,于2016年8月21对该案立案侦查。2、证人许某1(系被害人许某3父亲)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20日下午,他女婿何宏娃及女儿许某3、大孙子许某4及三女婿裴某某等人在河边的树林里烤肉、喝酒。晚上7点左右,他们回到家里,许某3做的酸饭,吃完晚饭后,他和小孙子许某2在北房里睡了,何宏娃和裴某某等人还在家里喝酒。大概晚上10左右,他听见裴某某离开了。晚上11点多,他听见大孙子许某4喊了两声‘爷爷’,他透过窗户看见东房的灯亮着,女婿何宏娃光着身子在门前的栏台上转来转去,他感觉何宏娃想进房间,但又没有进去。在门口转了一、二分钟,然后从大门上出去了。他穿上衣服来到东房,看见女儿许某3没穿衣服躺在地上,脖子上有伤口,左肩下地上也有很多血,地上还扔着三张被揉成团的一百元面额的人民币。大孙子许某4爬在炕上,头斜枕在枕头上,脖子上有伤口,枕头上有很多血。他在孙子和女儿的鼻子上试了一下,他们都没气了。他就赶快去叫亲戚,万某1先过来,给许懂平把衣服穿上了。3、证人万某1(系被害人许某3小姨)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20日晚上,她在家里睡觉,她姐夫许某1跑到她家敲门,边敲边喊:“了不得了,出大事了,”然后她姐夫就先走了,她赶紧穿上衣服往她姐夫家跑,到她姐夫家门口时,看见大门开着,东房门也开着。她姐夫在东房门口哭着,她外甥女许某3仰面躺在地上,光着身子,脖子上有伤口,头下面的地上全是血。她外孙子许某4爬在炕上,脖子上有伤口,头下面的枕头上全是血。她在许某4和许某3的鼻子上试了一下,都没气了。她姐夫让她给许某3把衣服穿上,她就给许某3把衣服穿上。之后,邻居们就来了。何宏娃和许某3关系好着呢,何宏娃爱打麻将,两人因此事吵过架。4、证人裴某某(系何宏娃连襟)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20日下午,他和何宏娃、彭某、万某2、许某3、许某4等人去何家磨河坝边上吃烤肉,他们一共喝了9瓶啤酒,何宏娃喝了两瓶啤酒。晚上8点左右,他们去何宏娃家又喝了半斤白酒,彭某先走了,之后万某2走了,晚上10点半,他就回家了。他离开何宏娃家时,他丈人已经睡了,许某4在何宏娃睡的炕上也睡着了,何宏娃和许某3还没睡,两人关系正常着呢,何宏娃当晚没喝醉。烤肉时用的刀子是何宏娃杀猪时用的单刃刀,刃长四、五寸。5、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20日下午,他和何宏娃、裴某某、万某2、许某3、许某4等人去何家磨河坝边吃烤肉,何宏娃喝了两瓶多啤酒。晚上8点多,他们就回去了。当天何宏娃没有什么异常的表现,和许某3的关系好着呢。烤肉时何宏娃用的是一把单刃刀,骨头把子,刃长约五寸。6、证人万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20日下午,裴某某打电话叫他去何家磨河坝吃烤肉,当时还有何宏娃、彭某、许某3和许某4,许某3用她家的一把单刃刀在切肉,那把刀长约五寸,把子是牛角做的,他在何宏娃家见过,是何宏娃用来杀猪的刀。当天晚上12点多,一个亲戚给他打电话说,何宏娃用刀把媳妇和娃娃戳倒了,他到何宏娃家时,许某3死在地上,许某4死在炕上。何宏娃平时不爱干活,爱赌博。2015年许某3去新疆摘棉花挣了5000元,何宏娃在家赌博输了10000元,为此事他俩还吵过架。7、证人许某5(系被害人许某3妹妹)的证言,证明其姐夫何宏娃和其姐许某3平时关系好着呢,何宏娃有时打麻将晚上不回家,两人为此事吵过架。2016年前半年,她姐给她说,她和何宏娃吵架的时候,她说:“我俩过不成了,离婚算了”。何宏娃说:“我是不会和你离婚的,你要和我离婚的话,我就把你弄死呢”。何宏娃性格比较内向,每年春天出去打工,冬天回来替人杀猪挣钱。她姐平时在家带孩子、干家务,家里的钱由她姐管理,开支也由她姐来支配。案发前一个月,她姐帮她照看她丈夫在马坞街道里开的电动车专卖店。案发当天上午,她碰见何宏娃时,感觉他还高兴着呢。8、证人何某某(系被告人何宏娃弟弟)的证言,证明他哥何宏娃十五年前招赘到许某3家,何宏娃平时在外地打工,冬天回来就替别人杀猪挣钱,许某3在家里带孩子、干家务。由于他常年在外面打工,和何宏娃见面的机会不多,不知道何宏娃和许某3平时关系如何。9、证人张某某(系村委会主任)的证言,证明何宏娃和许某3原来关系好着呢,也没有什么矛盾。何宏娃前几年一直外出打工,冬天回来在街道里杀猪挣钱。最近两、三年,何宏娃爱喝酒、爱打麻将,有时晚上打麻将回去晚了,和许某3有吵架的情况。许某3平时在家里带孩子、干家务,有时出去打工,但两、三个月就回来了。他感觉案件发生的原因,可能是感情方面的原因,案发前一段时间,村上有人说许某3生活作风有问题,但具体情况说不上。10、证人权某某(原村委会主任)的证言,证明何宏娃农忙时在家里干活,闲了就出去打工,冬天回来在街道里给别人杀猪挣钱,人比较勤快,也比较能吃苦。许某3平时在家带孩子、干家务,他俩看起来关系好着呢,他说不清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11、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明何宏娃农忙时在家里干活,闲了出去打工,冬天回来在街道里给别人杀猪挣钱,人比较能吃苦。许某3平时在家带孩子、干家务,案发前的一段时间,在街道帮裴某某看卖电动车的铺子,听别人说许某3在看铺子期间和他人有不正当的关系,具体情况他不知道。1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他感觉何宏娃和许某3夫妻关系好着呢,也没有什么矛盾。何宏娃比较能吃苦,农闲时爱打麻将,但是赌资不大。他听别人说,有一次何宏娃打麻将两天没回家,和许某3家人发生过矛盾。这次发生这个事情可能是因为家庭困难、经济方面的原因。13、证人万某3的证言,证明何宏娃性格内向,平时爱打麻将。许某3是个老实本分的人。由于他常年在外打工,不了解他俩的具体关系。1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岷县马坞乡马坞村197号何宏娃家,中心现场位于东侧三间土木结构瓦房内,进入房门,见三间房为通间,靠西、北墙有一土炕,炕上放有三条棉被,炕中间的红色棉被下有一具呈俯卧状、头南脚北的男孩尸体,尸体头部西侧有一枕头,枕头及尸体头部、胸部下有血泊。距门框东侧140cm、距土炕南侧80cm的地面上有一具呈仰卧状、头西北脚东南的女性尸体,尸体头背部下面地面上有血泊,尸体与土炕间地面上有一枕头,有大量血迹。尸体右肩部南侧12cm处地面上有一张100元面额的人民币,此币南侧100cm处、距房门内东侧110cm处有一张100元面额的人民币。土炕东侧有一组合衣柜,组合衣柜中间的两扇柜门呈开启状,衣柜门与土炕之间的地面上有凌乱放置的衣服,组合衣柜南侧紧靠东墙有一木质桌子,桌面上有一长13cm×7.5cm的手机后盖及一长15.5cm×7.5cm呈损坏状的OPPO手机(无后盖),该桌南侧紧靠东墙有一木柜,柜上放有茶杯及二十根铁制烧烤签子等。房内南侧有一长130cm、宽80cm、高44cm木质的茶几,上有两个“雪花”空啤酒瓶等,茶几底下西侧有一“记台19**”的空酒瓶。现场勘验前部分现场已被破坏。现场提取男性尸体头部下血泊可疑痕迹、女性尸体头部下血泊可疑痕迹及OPPO手机一部。15、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何宏娃对案发现场岷县马坞乡马坞村197号自己家中进行了指认,与现场勘验的地点一致。16、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8月21日,岷县公安局民警对何宏娃所穿的内裤予以提取;8月22日在岷县看守所采取何宏娃的血样一份;8月24日,从何宏娃处扣押的刀子刀尖上提取血迹拭子一份;2017年1月10日,从扣押的何宏娃内裤上剪取可疑布片一块,从何宏娃处扣押的刀子刀刃、刀柄上擦拭提取可疑血迹拭子各一份。17、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提取说明、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8月21日0时30分许,岷县马坞乡马坞村村民何宏娃来到岷县公安局马坞派出所投案自首,称其将妻子许某3和儿子许某4杀死在家中。当时何宏娃上身赤裸、下身仅穿一条内裤、赤脚,手持一把刀子。民警将何宏娃控制到马坞派出所办案区,将其所持刀子予以扣押(该刀系单刃刀、牛角柄、刀长30公分、刃长18公分),并立即出警。经核实,何宏娃的妻子许某3和儿子许某4已经死亡。1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何宏娃对从其处扣押的刀子进行混杂辨认,确认扣押的刀子就是其杀下许某3和许某4的刀子;证人彭某、万某1、裴某某分别对从何宏娃处扣押的刀子进行混杂辨认,确认扣押的刀子就是何宏娃吃烤肉时所用的刀子;证人裴某某、彭某、万某1、樊某某、岳某某、张某某对被告人何宏娃的照片进行混杂辨认,确认本案犯罪嫌疑人就是何宏娃。19、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定)公(法医)鉴(病理)字[2016]20号、2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许某4系锐器刺戳致右侧颈动脉及颈静脉部分离断,造成急性大失血而死亡;许某3系锐器刺戳致左肺、主动脉破裂,造成急性大失血而死亡。20、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定)公(法医)鉴(物证)字[2016]308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在送检的“嫌疑人何宏娃所持单刃刀刀尖上的血迹拭子”、“死者许某3尸体背部地面上的血迹拭子”中检出女性DNA分型,经15个STR未排除许某3,支持许某3所留;送检的“土炕上许某4头部下血迹拭子”中检出男性DNA分型,经15个STR未排除许某4支持许某4所留。21、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定)公(法医)鉴(物证)字[2017]015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经与(定)公(法医)鉴(物证)字[2016]308号鉴定书比对,支持“嫌疑人何宏娃所持单刃刀刀刃上可疑斑迹”为许某3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在送检的“嫌疑人何宏娃所穿内裤上可疑斑迹、嫌疑人何宏娃所持单刃刀刀柄上可疑斑迹拭子”中未检出DNA分型。22、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甘)公(刑)鉴(法物证)字[2017]120号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经与(定)公(法医)鉴(物证)字[2016]308号鉴定书比对,支持嫌疑人作案使用的工具刀刃上可疑斑迹(与015号鉴定书所鉴定的可疑斑迹不在同一位置)为许某4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何宏娃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4、被告人何宏娃的供述,证明2016年8月20日晚上9点多,他和裴某某在家里喝酒,晚上10点半左右,裴某某就走了,他媳妇许某3和儿子许某4先睡下了。大概到12点的时候,他睡下后想和许某3发生性关系,但许某3拒绝了,并在删手机上的微信聊天记录,他把手机夺过来要看她和谁聊天,结果手机屏锁上了,他让许某3把手机打开,她不开且骂他:“你看看其他男人的婆娘一天过得多幸福,别的男人多有本事”。他俩便发生吵架,许某3把灯打开,他把许某3的手机摔在地上。许某3说:“两个选择,一个是我走,你带两个孩子;另一个选择是我们离婚”。他很生气用拳头在她的身上打了几拳,许某3就喊她父亲。他说:“你再喊,我就把你捏死呢”,她再没有喊也没有反抗,他放开许某3,她说和他不过了。他把身上的530元钱掏出来给许某3时她不要,他就把钱放在被子上。他过去把衣柜拉开,把里面的衣服拿出来扔在地上。之后,把许某3的裤子从炕上拿过来找银行卡,但没有找到,他问银行卡到哪里去了,许某3说不知道,他很生气在她脸上打了一巴掌,问她一天到底干啥着呢,她说难道她就这么小气,他被许某3的话气昏了,她哭着说和他不过了、要和他离婚。他就把许某3压倒在炕上,说:“我把你弄死就弄死了”,她又喊她父亲,还让儿子叫他爷爷,他吓唬儿子,儿子没敢叫。他就把许某3从炕上扯到地上,顺手从柜子上拿上刀子,左手撕住她的头发,右手用刀在她的左上身戳了一刀,又在脖子上戳了一刀,他看见她的血往外喷,她倒地后再没有起来。他起身拿着刀往外走,刚走到门外,他儿子喊“爷爷”。他想起许某3骂他的“种子”不好,养下的“是瞎种、是害”。他又折返到炕前,用刀子在许某4的脖子上割了一刀,血喷出来了,他就拿刀出来。到大门上时,他岳父房子的灯没有开,他只穿着一个裤头、没穿鞋,手上拿着刀,去马坞派出所投案自首。到派出所后,他说:“我把人杀了”,民警问他把谁杀了,他说:“我把我媳妇和儿子杀了”。民警让他进去,进去后他把刀放在派出所的窗台上,民警问他“真的把人杀了吗?”他说:“我真的把媳妇和娃娃杀了”。民警就给他戴上手铐。他戳许某3和许某4的刀子是一把单刃刀,刀把用牛角夹着,带刀把总长大概30公分,有血槽。当天烤完肉后,他将刀子和烤肉钳子放在炕前的柜子上。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宏娃因家庭矛盾持刀杀死被害人许某3、许4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宏娃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论罪应处死刑,但本案发生在家庭内部,社会危害性相对发生在社会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杀人案件较小及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故对其可不必立即执行,但应限制减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宏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对被告人何宏娃限制减刑;三、查获作案工具单刃刀一把,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何世全审判员 李 瑛审判员 邢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彩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