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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7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与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7258号原告:徐某,女,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黎某,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徐某与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