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瑛、金小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瑛,金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269号申请执行人:刘瑛,女,1973年7月7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执行人:金小明,男,1971年12月28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刘瑛申请执行金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金小明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龚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