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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2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令某与钟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令某,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2执311号申请执行人令某被执行人钟某申请执行人令某申请执行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澄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云0422民初5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由被告钟某于2017年7月30日前归还原告令某借款本金4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473元,原告令某自愿负担173元,被告钟某自愿负担300元。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钟某未履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令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本院受理的(2017)云0422执311号令某申请执行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江县人民法院(2017)云0422执311号令某申请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咏审判员 马俊东审判员 溥喜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俊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