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5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皋县支行与喻祥文、陈勇、蔚百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皋县支行,喻祥文,陈勇,蔚百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皋县支行,住所地:岚皋县城关镇新街288号。法定代表人:周兴龙,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朝霞,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喻祥文,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陈勇,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蔚百虎,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皋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喻祥文、陈勇、蔚百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年4月12日(2011)岚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喻祥文应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皋县支行借款本金44705.81元、利息3218.81元、罚息649.39元,并支付自2009年12月4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按年利率14.4%计算的利息,陈勇、蔚百虎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因各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1年8月11日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10月18日裁定将陈勇、蔚百虎的工资收入每人每月扣留500元,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共计扣款67999.81元,包括借款本息、诉讼费、执行费。此后,于2015年12月前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皋县支行兑付50000元。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皋县支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提取扣留的陈勇、蔚百虎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30日的工资收入。本院立案后,依法从岚皋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将扣留的陈勇、蔚百虎工资收入18000元予以提取,并于2017年8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兑付。本院认为,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岚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文玉审判员 陈 晓审判员 陈洪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全世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