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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4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英俊与柯劲宇、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俊,柯劲宇,李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4696号原告:王英俊,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柯劲宇,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李燕,女,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俊与被告柯劲宇、李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英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英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王英俊负担。审 判 员 徐妙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郭潇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