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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字6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昆明拉芳达商贸有限公司与李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拉芳达商贸有限公司,李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字6348号原告:昆明拉芳达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309656745B。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曙光小区朝阳路桂华新园*期*栋***号。法定代表人:熊继波,总经理。被告:李玲,女,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秀青春,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昆明拉芳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昆明拉芳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撤诉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拉芳达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昆明拉芳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凌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屠 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