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72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沈阳元隆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革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环发讯通(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元隆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革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环发讯通(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72民初434号原告:沈阳元隆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北街*号4-12。法定代表人:杜春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玉,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锐,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革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号*楼*室。法定代表人:王士防,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允,该公司员工。被告:环发讯通(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号万隆中心大厦*座*层。法定代表人:陈俊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李莉,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阳元隆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革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被告环发讯通(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沈阳元隆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元隆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614元,减半收取计4307元,由原告沈阳元隆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树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