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执16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凤贵、梁美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贵,梁美玉,陈志成,许国春,许美玉,许粦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6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凤贵,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梁美玉,女,1970年9月15日,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陈志成,男,1993年6月2日,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许国春,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许美玉,女,1970年9月15日,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许粦香,女,1989年6月7日,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闽0305执162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许国春、许美玉、许粦���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五万一千九百五十四元。现因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许国春、许美玉、许粦香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五万一千九百五十四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豪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柯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