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集团通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熊太芳、邓丽萍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集团通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熊太芳,邓丽萍,罗银果,熊太熙,厦门即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234号原告:中国移动集团通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州鼓楼区五一北路96号鸿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X116952826。负责人:叶翔,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永榆,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熊太芳,女,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邓丽萍,女,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罗银果,女,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告:熊太熙,男,195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告:厦门即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98号24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3029950906。法定代表人:罗银果,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集团通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被告熊太芳、邓丽萍、罗银果、熊太熙、厦门即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集团通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熊太芳、邓丽萍、罗银果、熊太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移动集团通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因与被告厦门即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而对被告熊太芳、邓丽萍、罗银果、熊太熙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中国移动集团通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集团通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对熊太芳、邓丽萍、罗银果、熊太熙的撤诉。审判员 许锡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