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81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旺与张建、尹保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旺,张建,尹保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1民初1531号原告:张旺,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个体,现住遵��市。被告:张建,女,1988年9月6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尹保刚,男,1981年3月6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住遵化市。负责人:张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XX磊。原告张旺与被告张建、尹保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旺、被告尹保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旺的具体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4899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双方对下列要素事实没有争议:冀B×××××、新E×××××重型自卸半挂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张建,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尹保刚,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间均自2016年2月15日0时至2017年2月14日24时。冀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为原告张旺。2016年7月8日12时许,张鸿海驾驶冀B×××××号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新E×××××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迁××××路段,躲避其他车辆驶入逆向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杨术宾驾驶的冀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A×××××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术宾受伤、双方车辆损坏,杨春福、杨君合、杨春军、杨春生、刘艳玉、王占平、胡家店村村委会、迁西县交通运输局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迁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鸿海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术宾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尹保刚为原告垫付费用1万元。双方争议的要素为:1.车辆损失;2.评估费;3.施救费;4.三者财物损失。本院结合庭审举证、质证,对上述争议要素确定为:1.车辆损失。经重新评估,河北宝信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报告,本院予以采信,故认定为130300元;2.评估费。属于必要开支,结合重新评估意见,应适当酌减,故认定为6185元;3.施救费。属于必要开,原告已实际支出并提交票据,故认定为12000元;4.三者财物损失。原告已向三者方赔偿损失,并提供了收条,本院予以采信;故认定为33500元;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81985元。本院认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承保了冀B×××××、新E×××××重型自卸半挂车的交强险及不计免赔、限额为1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员受伤、车辆及财物受损,张鸿海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首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原告超过交强险及交强险外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尹保刚为原告垫付的费用,原告应予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张旺损失127989.5元(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179985元的70%,计125989.5元);二、原告张旺在获得保险赔偿款后3日内返还给被告尹保刚为其垫付款1万元;三、驳回原告张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由原告张旺负担21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负担1430元。重新鉴定费10928元,原告张旺负担237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负担85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贺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栾志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