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1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秀平、杨再权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平,杨再权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31刑初3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秀平,男,1959年6月1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农民,住惠水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9日、6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杨秀平执行逮捕。同日在逮捕过程中,惠水县看守所以被告人杨秀平身患右上肺继发性结核、原发性高血压3级很高危,羁押可能有重大风险为由暂不予收押。同日本院对被告人杨秀平取保候审。2017年8月10日惠水县看守所再次以被告人杨秀平身患上述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为由暂不收押。被告人杨再权,男,1990年8月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住惠水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5月6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9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再权涉嫌滥伐林木罪,但滥伐林木的数量可能达不到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为由,决定对被告人杨再权作不捕直诉。同年6月16日被告人杨再权被释放。同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9日、6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惠水县看守所。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诉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秀平、杨再权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7年6月5日惠水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同年6月21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均予同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秀平、杨再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月下旬,被告人杨秀平出资,被告人杨再权出面以2000元的价格向惠水县断杉镇大坡村尖坡组村民罗某1购买了该组播弄母(小地名)背后坡的一幅山林。在未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杨秀平、杨再权即雇请工人对该幅山林进行砍伐并运出销售。2016年5月20日,惠水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惠水县断杉镇大坡村尖坡组林木砍伐调查报告》认定:被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积为11.9184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2965.28元。二、2016年2月中下旬,被告人杨秀平出资,被告人杨再权出面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惠水县断杉镇大坡村尖坡组村民罗某2购买了该组播弄母(小地名)尖坡煤厂下面的一幅山林。在未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杨秀平、杨再权即雇请工人对该幅山林进行砍伐并运出销售。2016年5月20日,惠水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惠水县断杉镇大坡村尖坡组林木砍伐调查报告》认定:被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积37.7359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9178.8元。三、2016年3月,被告人杨秀平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惠水县断杉镇董朗村纳贯组村民罗某3购买了位于该组汪某(小地名)的一幅山林。在未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杨秀平、杨再权即雇请工人对该幅山林进行砍伐并运出销售。2016年5月10日,惠水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惠水县断杉镇董朗村纳贯组汪某林木砍伐调查报告》认定:被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积24.6574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5898.28元。四、2016年3月,被告人杨秀平出资,被告人杨再权出面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向惠水县好花红镇枇杷村枇杷组村民陈某购买了位于该组得杉(小地名)的一幅山林。在未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杨秀平、杨再权即雇请工人对该幅山林进行砍伐并运出销售。2016年3月23日,惠水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惠水县好花红镇枇杷村枇杷组林木砍伐调查报告》认定:被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积23.7742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5914.24元。五、2016年4月,被告人杨秀平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惠水县断杉镇大坡良马组村民杨昌惠购买了位于该组把栾(小地名)的一幅山林。在未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杨秀平、杨再权即雇请工人对该幅山林进行砍伐并运出销售。2016年5月10日,惠水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惠水县断杉镇大坡村良马林木砍伐调查报告》认定:被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积37.6723方米,造成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9372.88元。六、2016年4月,被告人杨秀平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惠水县断杉镇大坡村上对组村民王某购买了位于该组纳朗(小地名)的一幅山林。在未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杨秀平、杨再权即雇请工人对该幅山林进行砍伐并运出销售。2016年5月10日,惠水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惠水县断杉镇大坡村上队组林木砍伐调查报告》认定:被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积22.4018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5198.89元。七、2016年5月初,被告人杨秀平出资,被告人杨再权出面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惠水县断杉镇大坡村尖坡组村民杨某购买了位于该组播盖贤(小地名)的一幅山林。在未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杨秀平、杨再权即雇请工人对该幅山林进行砍伐准备运出销售。5月3日在被告人杨秀平、杨再权在装运木材的过程中被惠水县木材检查站查获。2016年5月10日,惠水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惠水县断杉镇大坡村尖坡组林木砍伐调查报告》认定:被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积17.1787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4274.08元。另查明,2016年5月5日、6日被告人杨再权、杨秀平到惠水县林业局处理被查扣的木材的过程中接受惠水县森林公安局的调查时均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6年5月10日被告人杨再权在被刑事拘留后如实供述滥伐播弄母(小地名)背后坡、尖坡煤厂、得杉(小地名)等地林木的犯罪事实,2016年6月22日被告人杨秀平如实供述滥伐林木的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杨秀平、杨再权系父子关系。砍伐过程中,被告人杨秀平自带油锯上山锯倒树木、联系砍伐工人、联系运输车辆、将木材运出销售后与对方结帐。被告人杨再权驾驶车辆接送砍伐工人、将砍下的树木从山上倒运到路边装车及在周边放哨。销赃所得赃款,由被告人杨秀平支配,被告人杨再权未参与分配。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再权积极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6月21日,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认定,被告人杨秀平患:1、右上肺继发结核;2、原发性高血压3级,很高危;3、高胆固醇血症;4、高尿酸血症。其病情不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相关规定。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秀平、杨再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某1、罗某2、罗某3、陈某、王某、杨某、班某、吴大平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林木砍伐调查报告,惠水县断杉镇大坡村村委会出具证明、罚金收据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秀平、杨再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达175.3387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42802.4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林木、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犯罪数量认定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已超过50方米,属数量巨大,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平、杨再权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确认。公诉机关提出:1、被告人杨秀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再权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2、被告人杨秀平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3、被告人杨秀平、杨再权被动归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上述意见均应采纳。被告人杨再权主动接受财产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秀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期起止日期以执行通知书为准。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再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蜀惠审 判 员 乔 冰人民陪审员 杨存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唐玉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