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7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与赵虎军、张美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赵虎军,张美军,白凤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147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霍洛西街29号。负责人:梁志强,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励龙,内蒙古伊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虎军。被告:张美军。被告:白凤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诉被告赵虎军、张美军、白凤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送达补交诉讼费通知书、限期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并通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在七日内向本院补交诉讼费,现七日期限届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一直未向本院补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孟令志审 判 员  张小悦人民陪审员  杨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璐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