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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4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刘志华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刘志华,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41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法定代表人:雷印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峰,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印,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志华,男,1981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迁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海英,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乡二十二冶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绍丰,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志华、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5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请求依法撤销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重字第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字5867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二、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张心成构成表见代理没有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张心成与两被申诉人只发生一次业务,虽然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为了摆脱责任在庭审中陈述与再审申请人及张心成还有其它业务,但在法官要求其提供证据时根本没有证据提交。首先、再审申请人的第八分公司是2005年成立,2009年5月被肥城市工商局注销,并在报纸上予以公告。张心成是2011年5月与被申请人发生业务,在此之前张心成没有以再审申请人第八分公司负责人身份与两被申请人发生业务。其次,张心成在与两被申请人发生业务时没有拿其是再审申请人股东的相关证据,张心成是股东的证据是在立案后法院向肥城市工商局调取材料时发现的。再次,众所周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众多合同当中非常重要的一种,签订该类合同授权委托书是必须有的,但本案中在签订合同时两被申请人没有要求张心成提供该重要证据,在该次交易中缺少最重要的形式要件,既然不具备订立合同的要件又没有得到再审申请人的追认,那么该案中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自然不成立。2、首先、再审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有盖再审申请人公章,再审申请人更没有允许张心成使用该以上材料。任何一个会上网的人就能在电脑上下载。其次、在一审开庭时再审申请人就递交证据证明张心成所持有的公章是私刻的。再次,一审中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与张心成签订的四分合同均未加盖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四分合同的签订时间是一致的即2011年5月20日,但内容是重复的,该四分合同中两份工程名称是一样的,即四分合同两个工程名称。合同之间又互相矛盾,无法确定该工程是否转包给了张心成。最后,一审中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14分领取工程款的凭证,其中一部分直接付给刘志华。领款单上张心成的签字不一致,与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合同上的签字也不一致,更与法院在肥城市工商局调取的股东名册上张心成的签字相差甚远。3、原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错误。该法条是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法院认定的是劳务合同纠纷,并且张心成即使确实参与了涉案工程也没有证据证明与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有共同的故意,很显然适用法律错误。4、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所有工程款均是白条的形式,并且全部没有进入再审申请人账户。大部分直接付给了刘志华,在有张心成签字的凭证上签名也不一致。从这一点也足以证明涉案工程并不一定包给张心成,更谈不上与再审申请人有关。请求河北省高级人法院依法再审,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心成持有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和公章,又是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的负责人(该分公司于2009年被山东省肥城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其与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无法知晓张心成使用的公章,与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同时期在山东省肥城市的公安局备案的公章不一致。因此,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有理由相信,张心成具有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的授权,双方已构成表见代理关系。综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守军审判员  宋 菁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祁立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