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邢台江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王凤岩、李仁锋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江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凤岩,李仁锋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895号原告:邢台江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天合嘉园小区第8号楼05号车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MA081FU014。法定代表人:车江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桂敏,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晓娟,女,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凤岩,女,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李仁锋,男,198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邢台江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凤岩、李仁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邢台江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江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江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邢台江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徐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