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晟贪污、受贿刑事决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皖10刑申7号原审被告人曹晟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以(2016)皖10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已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曹晟贪污所得赃款人民币四十一万八千元由扣押机关返还被害单位;已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曹晟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三十七万六千六百七十元及价值人民币三万二千零三十六元“聚宝盆”黄金工艺品100克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1日,被告人曹晟及其妻子沙某(女,1969年3月6日生,汉族,住屯溪区江南新城紫藤阁4栋105室。)得知与曹晟共同检举揭发他人犯罪重要线索的同监羁押于某(本院(2015)黄中法刑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不服本院(2015)黄中法刑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后,于某、曹晟共同检举揭发他人犯罪重要线索情节被二审法院认定“具有立功表现”,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对该情节没有认定立功表现,“系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并作出(2016)皖刑终435号刑事判决,对于某的定罪量刑部分改判。为此被告人曹晟及其妻子沙某提出申诉,要求按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重新审理并改判。本院认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刑终43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曹晟、于某共同检举揭发他人犯罪重要线索依法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同时,认为原审没有认定“系适用法律有错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