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0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丰超与刘建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丰超,刘建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098号原告:李丰超,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江,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华,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原告李丰超诉被告刘建华关于侵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丰超于2017月8日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丰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丰超负担。审 判 员 穆文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郑 瑶代书记员 季利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