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22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皮自坤与刘国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自坤,刘国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390号申请执行人皮自坤,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茂兴镇。被执行人刘国臣,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民意乡。本院在执行皮自坤与刘国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皮自坤确认被执行人刘国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皮自坤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切不受申请人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邵兴波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纪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