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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民终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钟同荣、霍晓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同荣,霍晓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终83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钟同荣,女,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源昌,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霍晓钢,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钧安,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钟同荣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鄂黄石港石民重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汪飞林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胡志刚、聂潇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同荣于2017年8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钟同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同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为30.50元由钟同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飞林审判员  胡志刚审判员  聂 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