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行终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王海德与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芦淞大队不服强制扣押财产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海德,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芦淞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行终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德,男,汉族,1981年12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芦淞大队。法定代表人蒋学文,大队长。上诉人王海德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芦淞大队不服强制扣押财产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7)湘0203行初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海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海德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海德撤回上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小平代理审判员 苏新柱代理审判员 刘 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