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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重庆巫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吴红伟李小凤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巫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谭钊,李小凤,吴红伟,曾益琼,黄明锦,冉启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7执42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巫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富登银行),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平湖西路183号临街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70304923N。法定代表人:赵中才,行长。被执行人谭钊,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李小凤,女,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吴红伟,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曾益琼,女,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黄明锦,男,1982年6月2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冉启梅,女,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重庆巫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钊、李小凤、吴红伟、曾益琼、黄明锦、冉启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7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谭钊、李小凤、吴红伟、曾益琼、黄明锦、冉启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执42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陶朝斌审 判 员  赵正雄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