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海尚与张雪海、焦淑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尚,张雪海,焦淑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906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尚,男,1983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张雪海,男,1982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被执行人焦淑婷,女,1984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张海尚与张雪海、焦淑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仇 奎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延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