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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81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车云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云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81刑初32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车云发,男性,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县,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12月24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依法释放并取保候审,2017年1月30日取保候审期限届满,2017年2月16日被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4月6日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贵州省清镇市看守所。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7〕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云发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丽娜、崔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车云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车云发窜至清镇市河道管理处河堤村联合桥桥段,使用起子、水果刀和洋撬等工具,秘密窃取该路段路灯电缆线40米(型号:vv22-1kv-3*50+1*25)。2016年1月21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360元。2、2015年9月份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车云发伙同“网神”窜至清镇市百花社区阳光左岸背后的河边,秘密窃取清镇市河道管理处安装的路灯电缆线30米(双股线,全长30米,粗细各15米,型号分别为:VV22-1KV-3*50+1*25、VV22-1KV-3*50+1*10)。2017年5月26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400元。3、2015年9月份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车云发伙同“网神”窜至清镇市红塔社区锦绣蓝湾河道附近,秘密窃取清镇市河道管理处安装的路灯电缆线15米(型号:VV22-1KV-3*50+1*25)。2017年5月26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105元。4、2015年8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车云发伙同“网神”窜至清镇市百花社区麒龙新天地门口东门桥河道旁,秘密窃取清镇市河道管理处安装的路灯电缆线30米(型号:VV22-1KV-3*50+1*25,双股线)。2017年1月17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890元。5、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车云发窜至清镇市红塔社区锦绣蓝湾角底河河段,秘密窃取清镇市河道管理处安装的路灯电缆线15米(型号:VV22-1KV-3*50+1*25)。2017年1月17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445元。6、2015年8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车云发窜至清镇市百花社区麒龙新天地门口东门桥河段,秘密窃取清镇市河道管理处安装的电缆线15米(型号:VV22-1KV-3*50+1*25)。2017年1月17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445元。7、2015年8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车云发伙同“小三羊”窜至清镇市百花社区麒龙新天地门口东门桥河段,秘密窃取清镇市河道管理处安装的路灯电缆线15米(型号:VV22-1KV-3*50+1*25)。2017年1月17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445元。8、2015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车云发伙同“网神”窜至清镇市百花社区北门桥桥下,秘密窃取清镇市河道管理处安装的路灯电缆线13米(型号:VV22-1KV-3*50+1*25)。2017年1月17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119元。9、2015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车云发伙同“小山羊”窜至清镇市红塔社区锦绣蓝湾附近河道,秘密窃取清镇市河道管理处安装的路灯电缆线15米(型号:VV22-1KV-3*50+1*25)。2017年5月26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105元。10、2015年9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车云发窜至清镇市红塔社区锦绣蓝湾角底河河段,秘密窃取清镇市河道管理处安装的路灯电缆线15米(型号:VV22-1KV-3*50+1*25)。2017年1月17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445元。11、2015年7月份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车云发伙同“网神”窜至清镇市百花社区北门桥桥下,秘密窃取清镇市河道管理处安装的路灯电缆线盗走12米(型号:VV22-1KV-3*50+1*25)。2017年1月17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956元。12、2015年7月份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车云发窜至清镇市百花社区北门桥附近,秘密窃取清镇市河道管理处安装的路灯电缆线15米(型号:VV22-1KV-3*50+1*25)。2017年1月17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445元。13、2015年10月份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车云发伙同“小山羊”窜至清镇市红塔社区锦绣蓝湾河道附近,秘密窃取清镇市河道管理处安装的路灯电缆线15米(型号:VV22-1KV-3*50+1*25)。2017年5月26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105元。14、2015年9月份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车云发窜至清镇市红塔社区锦绣蓝湾角底河河段,秘密窃取清镇市河道管理处安装的路灯电缆线15米(型号:VV22-1KV-3*50+1*25)。2017年1月17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445元。15、2015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车云发伙同“小山羊”窜至清镇市百花社区麒龙新天地门口东门桥河段,秘密窃取清镇市河道管理处安装的路灯电缆线30米(型号:VV22-1KV-3*50+1*25,双股线)。2017年1月17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890元。16、2015年9月份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车云发伙同“网神”窜至清镇市红塔社区锦绣蓝湾河道附近,秘密窃取清镇市河道管理处安装的路灯电缆线15米(型号:VV22-1KV-3*50+1*25)。2017年5月26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105元。庭审中,公诉人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涉案物品估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车云发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车云发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车云发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车云发独自或伙同他人一起多次盗窃电缆线。被告人车云发无异议的盗窃案13起:1、2015年7月份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车云发伙同“网神”窜至清镇市百花社区北门桥桥下,秘密窃取清镇市河道管理处安装的路灯电缆线盗走12米(型号:VV22-1KV-3*50+1*25)。2017年1月17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956元。2、2015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车云发伙同“网神”窜至清镇市百花社区北门桥桥下,秘密窃取清镇市河道管理处安装的路灯电缆线13米(型号:VV22-1KV-3*50+1*25)。2017年1月17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119元。3、2015年7月份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车云发窜至清镇市百花社区北门桥附近,秘密窃取清镇市河道管理处安装的路灯电缆线15米(型号:VV22-1KV-3*50+1*25)。2017年1月17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445元。4、2015年8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车云发伙同“网神”窜至清镇市百花社区麒龙新天地门口东门桥河道旁,秘密窃取清镇市河道管理处安装的路灯电缆线30米(型号:VV22-1KV-3*50+1*25,双股线)。2017年1月17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890元。5、2015年8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车云发窜至清镇市百花社区麒龙新天地门口东门桥河段,秘密窃取清镇市河道管理处安装的电缆线15米(型号:VV22-1KV-3*50+1*25)。2017年1月17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445元。6、2015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车云发伙同“小山羊”窜至清镇市百花社区麒龙新天地门口东门桥河段,秘密窃取清镇市河道管理处安装的路灯电缆线30米(型号:VV22-1KV-3*50+1*25,双股线)。2017年1月17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890元。7、2015年8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车云发伙同“小三羊”窜至清镇市百花社区麒龙新天地门口东门桥河段,秘密窃取清镇市河道管理处安装的路灯电缆线15米(型号:VV22-1KV-3*50+1*25)。2017年1月17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445元。8、2015年9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车云发窜至清镇市红塔社区锦绣蓝湾角底河河段,秘密窃取清镇市河道管理处安装的路灯电缆线15米(型号:VV22-1KV-3*50+1*25)。2017年1月17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445元。9、2015年9月份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车云发伙同“网神”窜至清镇市百花社区阳光左岸背后的河边,秘密窃取清镇市河道管理处安装的路灯电缆线30米(双股线,全长30米,粗细各15米,型号分别为:VV22-1KV-3*50+1*25、VV22-1KV-3*50+1*10)。2017年5月26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400元。10、2015年9月份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车云发窜至清镇市红塔社区锦绣蓝湾角底河河段,秘密窃取清镇市河道管理处安装的路灯电缆线15米(型号:VV22-1KV-3*50+1*25)。2017年1月17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445元。11、2015年9月份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车云发伙同“网神”窜至清镇市红塔社区锦绣蓝湾河道附近,秘密窃取清镇市河道管理处安装的路灯电缆线15米(型号:VV22-1KV-3*50+1*25)。2017年5月26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105元。12、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车云发窜至清镇市红塔社区锦绣蓝湾角底河河段,秘密窃取清镇市河道管理处安装的路灯电缆线15米(型号:VV22-1KV-3*50+1*25)。2017年1月17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445元。13、2015年9月份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车云发伙同“网神”窜至清镇市红塔社区锦绣蓝湾河道附近,秘密窃取清镇市河道管理处安装的路灯电缆线15米(型号:VV22-1KV-3*50+1*25)。2017年5月26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105元。14、2015年10月份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车云发伙同“小山羊”窜至清镇市红塔社区锦绣蓝湾河道附近,秘密窃取清镇市河道管理处安装的路灯电缆线15米(型号:VV22-1KV-3*50+1*25)。2017年5月26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105元。15、2015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车云发伙同“小山羊”窜至清镇市红塔社区锦绣蓝湾附近河道,秘密窃取清镇市河道管理处安装的路灯电缆线15米(型号:VV22-1KV-3*50+1*25)。2017年5月26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105元。16、2015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车云发窜至清镇市河道管理处河堤村联合桥桥段,使用起子、水果刀和洋撬等工具,秘密窃取该路段路灯电缆线40米(型号:vv22-1kv-3*50+1*25)。2016年1月21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360元。另查明,被告人车云发因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0年4月2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水果刀、夹钳、铜芯线40米等(暂存于清镇市公安局);2.书证:抓获经过、指认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杨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车云发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估价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车云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53705元,属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车云发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恰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车云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21年2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国芬人民陪审员  冉孟超人民陪审员  涂玉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靖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