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民初2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陈荣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邵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邵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2625号原告:陈荣,女,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代理人:周玲,扬州市江都区甘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邵伯支行,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负责人:佘庆定,该支行行长。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引江路28号。负责人:蔡晓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仇春勇,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江,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荣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邵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原告陈荣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荣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陈荣负担。审 判 长 陈应都人民陪审员 王永祥人民陪审员 朱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栾 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