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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任天宽与郑玉军、李风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天宽,郑玉军,李风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1464号原告:任天宽,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豹,武城兴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郑玉军,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李风云(郑玉军之妻),女,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任天宽与被告郑玉军、李风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原告任天宽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经审查认为,原告任天宽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天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财产保全费180元共计260元,由原告任天宽负担。审判员  王玉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安伟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