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任天宽与郑玉军、李风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天宽,郑玉军,李风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1464号原告:任天宽,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豹,武城兴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郑玉军,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李风云(郑玉军之妻),女,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任天宽与被告郑玉军、李风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原告任天宽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经审查认为,原告任天宽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天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财产保全费180元共计260元,由原告任天宽负担。审判员 王玉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安伟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