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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3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段建民、段作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段建民,段作玉,王玉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3197号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前进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XX3T。法定代表人:刁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让亚龙,该公司吕官屯支行信贷主管。被告:段建民,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段作玉,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王玉学,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段建民、段作玉、王玉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中国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计2825元,由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存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可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