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贾辉申请执行邹昌华、耿万江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辉,邹昌华,耿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贾辉,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邹昌华,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耿万江,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贾辉申请执行邹昌华、耿万江借款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豫1224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邹昌华、耿万江支付贾辉欠款31.2万元及利息,诉讼费5980元,执行费4580元。目前已执行数额零元,现因被执行人邹昌华、耿万江暂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由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代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武张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