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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东开源化工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井田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开源化工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井田木业有限公司,罗井田,罗同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284号申请人:山东开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霸州市胜芳井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石沟二村村南。被执行人:罗井田,男,汉族,1958年10月2日生,住河北省霸州市。被执行人:罗同庆,男,汉族,1983年6月11日生,住河北省霸州市。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霸州市胜芳井田木业有限公司、罗井田、罗同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征求申请人山东开源化工有限公司的意见,申请人山东开源化工有限公司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申请人山东开源化工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荆金峰审判员 王凤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