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执6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毅与蒋家燕、罗坤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毅,蒋家燕,罗坤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2执6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毅,男,生于1945年5月6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执行人蒋家燕,男,生于1972年2月21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执行人罗坤琼,女,生于1975年8月27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申请执行人张毅与被执行人蒋家燕、罗坤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2022民初7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毅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毅与被执行人蒋家燕、罗坤琼于2017年8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蒋家燕、罗坤琼于2018年8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毅借款本金5万元及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申请执行人张毅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蒋家燕、罗坤琼负担。同日,申请执行人张毅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表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2022执63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国营审判员 谭开幕审判员 任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