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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9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兴华与陈凤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华,陈凤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9078号原告:刘兴华,女,1973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陈凤山,男,1967年6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五星路与行政路交叉口(五星村四组)。负责人:王洪涛。委托代理人:江曦雯,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华与被告陈凤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兴华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兴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兴华负担。审判员  潘景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