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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2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葛富强与湖北金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富强,湖北金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354号申请执行人:葛富强,男,1969年7月23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个体户,住本县。被执行人:湖北金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霞,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葛富强与湖北金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湖北金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金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60000元,但被执行人湖北金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金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城县隽水支行17×××24账户上的存款659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柳云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