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民初5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均华与徐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均华,徐华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5711号原告:周均华,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敏,温州市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华军,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均华与被告徐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周均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均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夏旭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温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