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3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邓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3128号原告:邓某。被告:朱某。原告邓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2017年8月31日,原告邓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张苏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