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小英与何霞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英,何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305号申请执行人:吴小英,女,生于1970年5月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官升镇九龙村3组居民。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7005017864。被执行人:何霞,女,生于1977年12月9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文化路423号居民。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771209560X。本院在执行吴小英与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