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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7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沈荣林与吴春延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荣林,吴春延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541号原告沈荣林。委托代理人肖燕,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春延。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荣林与被告吴春延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荣林经本院书面通知,未按期补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沈荣林负担。审 判 长  吴建中审 判 员  刘辉云人民陪审员  丁松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姚志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