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7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沈荣林与吴春延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荣林,吴春延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541号原告沈荣林。委托代理人肖燕,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春延。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荣林与被告吴春延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荣林经本院书面通知,未按期补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沈荣林负担。审 判 长 吴建中审 判 员 刘辉云人民陪审员 丁松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姚志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