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劳德强与开平市华侨实业发展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德强,开平市华侨实业发展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1988号原告劳德强,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被告开平市华侨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开平市三埠区长沙西郊路17号2幢地上。法定代表人:余锦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劳德强诉被告开平市华侨实业发展公司劳德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劳德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平市华侨实业发展公司的起诉,其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劳德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劳德强负担。原告劳德强已交纳1750元,应退回1700元给原告劳德强.审判员 司徒有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伍 彩 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