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艳梅与被执行人刘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艳梅,刘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428号申请执行人:魏艳梅,女性,1974年1月30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被执行人:刘志刚,男性,1972年7月1日出生,住萝北县共青农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艳梅与被执行人刘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421执4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克文审判员 杨宝生审判员 张万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