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洪亮与侯德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亮,侯德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1256号原告:张洪亮,男,汉族,1984年2月21日生,出租车司机,现住四平市。被告:侯德利,男,汉族,1989年6月13日生,司机,现住四平市。张洪亮诉称:步冬梅、侯军系×××号捷达出租车的实际注册所有人,侯德利与步冬梅、侯军签订《出租车承包协议》,将该车承包给侯德利,张洪亮受雇于侯德利开出租车,承包期间张洪亮驾驶该车与其它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洪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损失37474元,由步冬梅夫妇赔偿,嗣后,步冬梅夫妇诉至本院诉请侯德利、张洪亮赔偿,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做出(2017)吉0303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洪亮赔偿步冬梅37414元,侯德利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张洪亮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追偿侯德利赔偿张洪亮支付的交通事故受害方的损失37414元。本院认为:由于侯德利在本院送达(2017)吉0303民初840号判决书时下落不明,故本院采取公告送达,现公告未到期,该判决亦未生效,张洪亮未实际对步冬梅履行赔偿义务,故张洪亮起诉行使对侯德利的追偿权,尚不具备追偿权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洪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1元,退回原告张洪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玉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