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2执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炜、黄树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炜,黄树梅,浙江天诚电力载波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2执2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炜,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树梅,男,1949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浙江天诚电力载波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树梅。申请执行人吕炜与被执行人黄树梅、浙江天诚电力载波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件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临安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102执213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谢高勇人民陪审员 杨家骥人民陪审员 姚荣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阮哲琪 微信公众号“”